经济责任审计公告
日期:2011-06-04 00:00:00 发布人:admin3 浏览量:499
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,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根据《审计法》、《湖南女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》(湘女院通字【2011】27号)和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(湘女院党字【2011】16号),审计处决定委托湖南财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审计组于2012年6月4日开始对总务处原处长王伟荣同志、科研处原处长王凤华同志、基建处原处长王焕高同志、学生处原处长李瑢同志、公共管理系原书记伍秋林同志、工会原副主席张红文同志、经济系原书记林运清同志、督导团原主任黄光荣同志、公共管理系原主任彭江红同志、教务处原处长谢再莲同志、经济系原主任廖新媛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。审计内容主要是:
1、财经法规、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;
2、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;
3、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、计划、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;
4、各项资金的收入(包括学校拨款和单位创收)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情况;
5、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;
6、资产的购置、管理使用、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;
7、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;
8、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、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;
9、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。
广大教职工对这次经济责任审计,有何需要反映的相关情况和意见,可在审计期间直接向审计组反映,也可以向校纪委、校组织部、校审计处反映,并欢迎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。
联系电话:82766125 82825382
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,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根据《审计法》、《湖南女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》(湘女院通字【2011】27号)和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(湘女院党字【2011】16号),审计处决定委托湖南财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审计组于2012年6月4日开始对总务处原处长王伟荣同志、科研处原处长王凤华同志、基建处原处长王焕高同志、学生处原处长李瑢同志、公共管理系原书记伍秋林同志、工会原副主席张红文同志、经济系原书记林运清同志、督导团原主任黄光荣同志、公共管理系原主任彭江红同志、教务处原处长谢再莲同志、经济系原主任廖新媛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。审计内容主要是:
1、财经法规、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;
2、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;
3、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、计划、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;
4、各项资金的收入(包括学校拨款和单位创收)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情况;
5、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;
6、资产的购置、管理使用、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;
7、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;
8、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、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;
9、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。
广大教职工对这次经济责任审计,有何需要反映的相关情况和意见,可在审计期间直接向审计组反映,也可以向校纪委、校组织部、校审计处反映,并欢迎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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